個案研究(case study)是質性研究法中的一大主流,由於敘說探究(narrative inquiry)與個案研究法有一些共通的研究觀點,因此兩者極易混淆。首先,個案研究與敘說探究具有共同的假設:採用整體(holistic)的觀點來研究社會現象(Goode & Hatt, 1952;Mitchell, 1983;Clandinin & Connelly, 2003)。社會情境是複雜的,無法被簡化為幾個不變的公理或定律,因此,不論是個案研究或敘說探究,研究者所關心的對象都是生活中的經驗(Stake, 1978;Clandinin & Connelly, 2003)。其次,個案研究與敘說探究具有共同的表現形式:故事。兩者都使用故事的形式來表現訪談或觀察所得,有主角、有情節、有故事背景等。
但兩者之間的差異何在?主要在於處理資料的手法。個案研究偏向自然主義(naturalism),採信受訪者在訪談中的所有回答,並以此為依據作為推論的根基,然而這樣的研究法傾向客觀觀察與全然複製,無法呈現社會上部分被打壓的聲音,如女性與少數民族等議題(Denzin & Lincoln, 2000)。相較之下,敘說探究更偏向詮釋主義,鼓勵發掘非主流的聲音,並容許研究者在三度的敘說空間中遊走,包括個人與社會的互動性、過去/現在/未來的時間性,以及地點的脈絡性,並以此做出詮釋(Clandinin & Connelly, 2003)。敘說探究容許研究者更自由地連結不同的時空背景,以便能更完整地詮釋主角的經驗,讓看似跳躍、不合理的人類經驗能被完整連接。
其次,個案研究法與敘說探究的研究目的不同。個案研究法是希望透過解謎(puzzle)的方式拼湊出真相(truth),因此研究者必須去檢驗受訪者所談的內容,以便求取更可信的事實。但敘說探究是希望透過語言了解建構在文字背後的邏輯(rationale),理解受訪者「如何說?」、「為何這樣說?」,而不是判斷這些言論是否屬實,因此敘說的目的在於找尋語言背後的意義,而非追求真實。
第三,研究者在個案研究與敘說探究兩者之間定位不同。個案研究法仍舊試圖追求「客觀性」(objectivity),因此研究者與受訪者之間必須保持客觀、中立的距離,以便能進行理性的分析。但敘說探究關注的本質是「經驗」,包括受訪者與研究者個別的經驗,甚至是兩者共同建構出來的經驗。例如在Clandinin & Connelly(2003)書中提到JoAnn Phillion的研究,她在進入田野之前,期望在受訪者身上看到一位生活在加拿大的西印地安教師對自己的民族意識,但事後卻發現並非如此,於是Phillion體會到自己過去的研究界線,原來她是抱持著研究一個「文化範本」而非「一個人的故事」來進行田野調查,也因此有了新的見解。從這個例子裡可以清楚看到,敘說探究注重研究者瞭解自己在研究中所站在的位置,與個案研究法追求的全然客觀並不相同。
其實個案研究法發展到後期也出現所謂的「詮釋型個案研究法」,認為研究者可以適時地將自己的觀點加入個案中,但從以上三點來看,儘管個案研究法也容許研究者進行個人詮釋,但在其處理方法、研究目的與研究者定位三點來看,敘說探究仍舊給予研究者更大的空間,作為質性研究法一種,可以與個案研究法產生相輔相成的效果。
Reference
1.Clandinin & Connelly, 蔡敏玲、徐曉雯譯,2003,敘說探究:質性研究中的經驗與故事,台北:心理。
2.Denzin, N.K., & Y. S. Lincoln, 2000, Handbook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2nd ed., Thousand Oaks, CA: Sage
3.Goode, W.J., & Hatt P.K., 1952, Methods in Social Research, NY: McGraw-Hill
4.Mitchell, J.C., 1983, “Case and Situation Analysis”, Sociological Review, 31(2), 187-211
5.Stake, R.E., 1978, “The Case Study Method in Social Inquiry’, Educational Research, 7 Feb, 5-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